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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也应担责!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14   2088次
 

法院认定: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也应担责!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求乘客及时扣上安全带,这是车主、客运站、司机,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者时刻督促、提醒、要求的事项,但是许多乘客在乘坐车中不当一回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就完全认为是承运方的责任,现实中已有案例判决表明: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乘客本人也得承担部分责任;即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客无责任,人民法院也可能在司法判决中酌情判决未系安全带的乘客承担部分责任。

 

咨询事例

 

某司机:“吴律师,我开客车拉客时,出了一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方全责,一审法院判决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不服的地方是,乘客未系安全带,导致人抛出座位受伤,是不是乘客也有责任呢?

 

吴律师:“您车辆的安全带功能完好吗?启动车以及事发前是否提醒过乘客要求系上安全带?”

 

某司机:“安全带肯定是好的,不好是不能上路的。出客运站时就检查过安全带是否系上,是乘客在发车后解下的安全带。”

 

吴律师:“您在起诉时未提起这个事吗?”

 

某司机:“我没有请律师,是自己搞的起诉,对这个安全带的责任自己分不清对方要不要担责,就在开庭时,只随便说了一下,没当一回事。现在想上诉,不知是不是还有机会减轻一些自己的责任。”

 

吴律师:“唉,只要有证据证明受伤害乘客确实是未系安全带导致其受伤害结果加大,应当在二审时有可能得到改判的。只是,可能二审需要律师介入才有更大的把握。”

 

某司机:“好的。那自己估算一下,看请律师花的钱,能不能在改判中获得赔偿金减少。”

 

现实判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46号”《黎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就因乘客未系安全带,被人民法院改判要求承担部分责任。

 

基本案情:201422415时,黎某管理与所有的普通客车搭载张某之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的儿子死亡等损失,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害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审判决车主方黎某向原告方赔偿共计594440.5元。车主方黎某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一个重要的上诉理由是:“三、死者未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导致其在发生事故时被抛出车外身亡,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害责任。”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黎某这一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中死者未系安全带是否应担责的问题,死者对两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但其作为车上乘车人员,知悉行车时应系好安全带,防范在客车撞击时因行车惯性前冲被抛出车外造成伤害,其死亡的原因是在两车相撞时被惯性抛出车外受伤死亡,因此可以推断出在两车发生事故时,疏忽大意未系好安全带才导致其被抛出车外导致受伤死亡,死者应对其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相应过错责任,本院据实确定张某承担10%的责任。

 

二审改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车主方黎某向原告方赔偿共计519266.5元。

 

律师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现实中,法官会根据原告的伤情,如果能够认定原告因未使用安全带致使加重其伤情的,可以酌情认定故原告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判断过错时,一般的人往往认为应当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当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案例中造成乘客受伤害的原因除交通事故外,结合受伤情形,能够认定与乘客未系安全带也有一定关系,法律强制规定要要求使用安全带,生活中不少人乘坐在车辆后排而也不系安全带,这实际上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广大乘客,动车即系好安全带,这是对自身安全的基本保障。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13日于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