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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3-01   722次
 

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许多夫妻基于多种原因考虑,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当夫妻的债务争议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这类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执行标的,这是许多人较为关心的实务问题。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父母在十多年以前购了一套房子,当时直接登记在我的名下,我父母现因创业失败,在社会上欠了不少钱,我父母的债权人现在想申请执行我名下的那一套房子。”

 

吴律师:“你仅如此告诉我一点点信息,我无法判断法律结果。您还得至少要告诉我,您父母过户房子与您时,是否为他们从开发商那里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将房子登记在您的名下,并且您当时是多大?或者是从父母名下以赠送或有偿转让的形式从您父母名下转移登记在您的名下?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与您父母负债形成时间,以及在房管局登记时间,均要告诉我。”

 

咨询者:“是我父母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合同,当时付的是全款,购房合同里约定是要登记在我名下。当时,我还在上学,十五岁。登记在房本上的日期与我父母欠钱的日期是同一天。”

 

吴律师:“根据您的上述基本信息,您那房子被执行走的可能性大于50%。”

 

咨询者:“能告诉理由吗?”

 

吴律师:“至于理由,建议您委托律师后,直接问您的代理律师为好。您这类类似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已判例公布。案号是‘(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

 

现实判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2017)鄂民终105号”《王YX、贺某二审民事判决书》,是一例典型的夫妻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YX名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例。贺某对王YX父母王YQ、姚某有司法文书确认的债权,贺某申请执行由王YX父母王YQ、姚某购买但登记在当时为未成年人的王YX名下的房屋。王YX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历经一审、二审,直到最高院的再审((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人民法院均认为这房屋是王YQ、姚某夫妻的共同财产,而非王YX的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本案中,涉案十八套房屋系王YX父母王YQ、姚某出资购买并用于经营,虽然该十八套房屋登记在王YX名下,王YX在形式上享有该十八套房屋的所有权,但王YX取得该十八套房屋时尚未成年,该十八套房屋并非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十八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并且生效的一审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十八套房屋系王YQ、姚某、王YX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王YX对涉案执行标的物不享有排他性权利,其请求停止执行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王YQ、姚某以王YX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0112,王YQ与贺某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2824,王YQ、姚某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王YX名下是201364。王YQ、姚某将涉案十八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YX名下时,王YQ、姚某尚未归还贺某借款,因此王YX认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某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YQ、姚某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YX的基本生活需要。

 

律师评析

 

 

上述咨询事例与案例中,均是夫妻俩将问题想简单了,以为只要房子未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在社会上欠债也可以安然无事,其实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是需要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来适用法律规则的。

 

如果,现时的法律规则,及法官会依据上述事例或案例中夫妻的法律思维,支持他们的做法,将会损害社会的交易安全,更可能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助长逃债风气,这是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

 

夫妻将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基于债务风险规避管理目的,要想实现这个目的,需要事先做周密的筹划,并且需要有法律专业者的缜密策划,才有可能实现。

 

吴跃飞律师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