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员工书面同意不缴纳社保,可以吗?

作者:吴跃飞

2019-01-03   1456次


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社保成本,想尽一切办法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时常采用与员工签订书面文件要求员工放弃社保权利,或者想证明员工主动不愿缴纳社保,从而不履行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其实,这是不合法的操作手法,也是比较拙劣的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请看清楚与看明白:这是劳动法的规定,许多法律职业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者,只对《劳动合同法》十分熟悉,而对《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于19951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不太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本律师曾参加过相关的行业讨论,有同行提出社保法的这一条作为法理,他们认为:

“根据社保法的第四条来看,并没有明确强制要求企业与员工缴纳社保;再说,社保法的第四条后半句说的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说明如果员工放弃这个权利也可以的。”

其实,这位同行是忽视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人均清楚,法律语言对权利的表述是使用“可以”或者“ 可”等任意性字眼,而对于义务性的要求则是”应当“或者”必须“表述。

所以,对用人单位以及员工而言,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无法规避,只要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视为成立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对于员工个人而言也必须根据规定缴纳社保,即承担缴纳社保费用中的个人部分。

站在企业风险控制的角度,企业让员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缴纳,如果发生工伤,企业就无法得到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承担的赔偿责任更重,这种工伤风险十分的未知,对老板来说时刻有一种心理负担影响;201911日以后,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企业每月扣除该类员工工资成本也不再有可能,假设即使省下100元工资不承担社保成本,但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也一般达到了25%,与企业的社保成本开支相差不大。

当然,社保成本对企业来说负担很重,甚至超过了显性的税费负担,但如果企业管理者有社保配合税务筹划意识与规划,以及相配套的执行方案,还是完全有可能将此类成本降至最低,且可以实现风险最小目标。

欢迎任何有兴趣者留言,与本律师探讨上述课题。

吴跃飞律师

   2019.01.03




欢迎关注吴跃飞律师的公众号:吴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