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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2-01   3314次

 


  

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述两条款可以说明: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义务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从第二个月开始向用人单位要求双倍工资,据此规定可以推导出:劳动者最多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时,用人单位也得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此处的劳动者可要求的双倍工资月份,没有月份数量的限制了,只要那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签订而因为企业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者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对于上述第1点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人资管理者清楚这个规定,而对于上述第2点的及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常因人资管理者的人事变动,或者疏忽,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那么,这个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务中,与双倍工资相关的这个诉讼时效是有存在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个“双倍工资”不是工资,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规定,即不能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只能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下位概念,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中的“劳动报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听说湖南的相关部门有内部规定:从入职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吴跃飞律师经反复研究:这个问题如何去适用法律、法理,主要看律师是代理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律师代理劳动者时,可以找到十足的法理来支持上述第二种观点,如有一种立法解释说劳动者还工作在用人单位,如果因工资问题提起劳动仲裁争议时,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甚至影响到就业稳定,再说劳动者还愿意在用人单位就业时从心理上也无法及时提及此类仲裁请求,所以工资类的诉讼时效从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计算;律师代理用人单位时,也可以找到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

 

只不过,现实审判中,上述时效的认定,法官或仲裁员受政策(这种政策一般还不公开)的影响较大,当企业处于经济困难大环境时,一般按不利于劳动者的理解裁判,即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当政策要求要利于劳动者时,就按上述第一种观点裁判。

 

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最好的办法是: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考虑去劳动仲裁委请求处理。

 

吴跃飞;合同E  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