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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签署承揽合同规避用工风险的基本法理研究(连载七)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882次
 

(续上期)

 

现实中,大部分的企业管理者,甚至企业法务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只清楚将企业的专项性事务发包给个人并签署“承包合同”,希望以此来规避用工成本中的社保成本与工伤风险,很少清楚依法通过签署承揽合同来规避用工成本与用工风险才是最为合法、合规与合理的,也是最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合同关系类型。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据朋友说,你在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结合劳动合同法律方面很有知识特色,我想咨询您一下企业用工风险方面的承揽合同常识。我将您公众号里的文章全部仔细看了,学到了些企业用工风险规避的一些基本常识,也清楚了在某些领域签署承揽协议,是最为有效的降低用工风险的办法之一。我通过百度,了解了承揽协议的基本知识,也看到网上有律师说承揽协议就是劳务协议。我现在想问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承揽协议是不是就是劳务协议?两者有什么关联性?

 

第二个问题,承揽协议能够规避用工风险的基本法理是什么?

 

吴律师:“感谢您的关注。对于您的问题,提供如下内容参考:

 

对第一个问题,据我的理解,根据现时期的法理,劳务合同不是企业与自然人成立的纯正的合同类型,即当企业与自然人之间成立的劳务合同关系后,一般情况下,当劳动者去申请仲裁时,一般是直接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尤其是劳务合同条款中对劳动者有劳动时间的约束时,就基本会被确定为劳动合同。我们法律职业人,只要清楚劳动合同法的最新修订,一般就不会用劳务合同作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手段,将劳务合同挂在嘴边者,一般是非法律职业者的思维。

 

对第二个问题,这就十分简单了,采用承揽协议可以规避企业用工风险的基本法理是,承揽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十五章规定形成,承揽合同是普通商法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承揽合同关系太普遍,所以合同法专门安排一章来规定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商法领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领域,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互不搭界,既然是承揽合同关系,企业类定作人与自然人类承揽人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时,定作人没有义务给承揽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承担承揽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比较,只有一字之差,如果条款设计得当,一般可以定义为承揽合同关系,最终是否可以将承包合同定性为承揽协议,这得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承揽协议的法律特征比对后才能定性。相关的分析,待后续分析。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721于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