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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未必清楚:劳动合同不只有一种类型,法定有四类(连载十六)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892次
 

你未必清楚:劳动合同不只有一种类型,法定有四类(连载十六)

 

(续上期)

 

劳动合同有几种类型?这种对于劳动法专业人士来说是十分简单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非专业人士来说,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百姓来说,更是一个较为高深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普法培训。

 

本次连载文章,虽然是分析劳务合同能否作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办法,但是要分析透劳动合同能否作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问题,就无法绕开劳动合同类型的基本知识,尤其是不能绕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知识。因此,本期文章重点对劳动合同的类型作基础性普法。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因为是跨专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法不是太熟悉,但又需要面对劳动法的实践应用,碰到的问题太多,就常去参加一些相关的活动。我今天参加一个劳动法律沙龙活动时,首次听到一个概念:非全日制用劳动合同。我所知道的只有这几类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现在又冒出一类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我就有些搞不明白了,刚才翻看了劳动合同法全文,也还是看不出这几个合同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我想请教您:这几类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吴律师:“说实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体系来说,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几间者的关系较为复杂,也难以作清晰的体系分析,据本人的认知,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项下的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全部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

 

劳动合同法分为全日制用工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两大类。全日制用工合同下又根据合同期限分为三小类,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就只有一项,即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由此看来,中国的劳动合同就是四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四者间为并列平行关系。”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的四种类型,这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对这四类合同专条定义分别为: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俗的理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一个有起止日期的时间段。这类合同最为常见。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通俗的理解是:这类合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终止合同关系;法律对必须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最为详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最为严苛。这类合同较多见,大部分是用人单位与老员工签订的较多。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通俗的理解是:这类合同大部分常见于项目用工中,尤其是建筑施工、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管理用工中十分常见;这类劳动用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很有几分相似,企业的法务工作者希望利用承揽合同规避用工风险时,一定要高度注意在承揽合同条款中与本类劳动合同区分清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通俗的理解是:为自然人(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兼职合同,一个自然人无法成立两个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可以成立若干个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关系。本类劳动合同类型是可以供企业规避用工成本的一类重要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法里的特别规定,有异于其他劳动合同类型,这是可以供企业规避与降低用工成本的法理基础。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