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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无降低用工成本的可能?(连载十七)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880次
 

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无降低用工成本的可能?(连载十七)

 

(续上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实中最为常见的劳动合同,时常有人向律师咨询这种类型的合同,是否也有可能降低用工风险?这是一个超级现实的实务问题,值得研究。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您好,我连续看了您的这个劳动合同文章半个多月了,加上以前看的您发表的十来篇与劳动合同、社保有关的文章,我感觉到自己的劳动合同及社保方面的知识有些体系了。但是,我一直有一个问题在心中,就是最为常见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没有降低用工成本的可能性?不知您研究过这问题没有,如果您有兴趣,希望得到您这方面的指点。”

 

吴律师:“感谢您对本人的厚爱与关注。说实的,经常有人与我探讨企业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没有可能降低用工成本的路径,本人一直认为,想从法理上去探讨这个话题,极可能是没有太多的空间,因为现时期的企业如何降低用工成本与规避用工风险方案的参照基本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但是,本人认为企业在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依法设计企业内定规则,科学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最大幅度降低用工成本还是有可能的。”

 

咨询者:“那您能不能说一说认为可以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法?”

 

吴律师:“企业使用固定期限降低用工成本,我认为最适宜可以做文章的地方是如何确定招聘新进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的劳动合同期限上科学规划一下这个期限。

 

对于私有企业来说,如果是真正精明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会科学、依法利用好这固定期限。”

 

咨询者:“此话怎讲?”

 

吴律师:“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是连续两次,第三次即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们试问一下,对于新进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长些好还是短些好?”

 

咨询者:“这个问题确实很现实,有些人资经理认为是短些好,只签两年;有些人资经理认为签三年为宜。我也碰到过某位律师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者,他认为的是新进员工首签四年为宜。不知吴律师您是什么观点?”

 

吴律师:“我支持这位律师同仁的观点。固定期限太短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首签四年,试用期可以达到六个月,试用期可以按同岗位平均80%支付,这是可以直接降低工资成本的有效办法。”

 

咨询者:“吴律师,您这想法是有利于企业。但是,员工对于试用期过长,工资低时,不愿意进公司,进了也不愿意做好事情。”

 

吴律师:“试用期工资较低,并不是要求企业直接扣减新进员工的待遇,企业可以设计一定规则,用福利补贴形式增加新进员工的收入,因为福利不受劳动合同法规制,企业爱给想给就给,不给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试用期长,对于企业来说有十分大的隐性好处:一是可以发现适合于企业的员工,通过半年试用,基本可以稳定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二是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时,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至少可以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和代通知金损失;三是因试用期工资基数低,当社会保险缴纳是以工资为基数时,可以直接降低企业的社保开支。

 

为了稳定新进员工,企业将试用期调整至最长,而减少了新进员工的工资待遇时,完全可以通过增加福利方式将减少的工资差补回来。”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企业与新进员工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期限不宜过短,超过三年为宜,甚至可以考虑直接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

 

现在的劳动者因有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大部分是大爷级别的人物,试用期过短转为了正式员工时,对于企业筛选适合自己的劳动者有些不利,企业想要解除一名正式员工,与解除一名试用期员工的难度与成本相比,解除正式员工的成本与难度大得多;

 

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一到,企业因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同样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当合同期限届满,企业没有主动找员工签订时,企业还是得承担不利后果。——这类法定要求下,企业想靠一个较短的合同期限来实现用工成本目标,基本没有可能,不如直接签订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省心,再加上现时期大部分是员工炒老板的现象占绝大多数,劳动合同是什么期限已经意义不大。

 

但是,在实务中需注意:招聘离法定退休年龄较近的员工时,需要注意下劳动合同法对这些身份特殊者的保护条款。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