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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可签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连载十九)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841次
 

劳务公司可签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连载十九)

 

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许多人是十分陌生的,好多人不太清楚这类合同适用于什么场合,也不太清楚适用于什么岗位。其实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企业、信息开发企业等实行项目管理为主要用工特征的企业应用得较多,这些企业的法务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者,要想管控好企业的用工风险,必须十分清楚这类合同的特征与特点后,才有可能制订出科学、合法及用工成本较低的符合企业目标的相适应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下面先说一说劳务公司是否适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经朋友介绍,我加了您为微信好友,并关注了您的‘吴跃飞’公众号,看了您的所有劳动用工方面原创文章。

 

我与我先生成立了一家很小的建筑劳务公司,因感觉压力大,市场也难得开发,就没有请管理人员,我老公在社会上揽业务与管理工人,我在办公室包揽所有办公事务。我们感觉到劳务公司最大的风险是用工风险,现在的员工动不动就要单位赔偿。我想咨询您的是,我们这类企业,依您的观点,与员签署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为宜?”

 

吴律师:“我们律师原则上对于非亲非故者,基本不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但是对于您,因向您推荐我的那朋友与我重点说起过您先生,说为人十分厚道。因此,我可以对您的问题作个大致的回答。”

 

咨询者:“十分感谢,我们也十分理解律师必需要有偿提供咨询服务的现实,律师如同于医生,看医生得挂号付费,咨询律师也应当如此。再说,我家老公说,咨询律师付费与不付费,结果肯定不同;先问吴律师一个大概,如果认为必要提供细节服务时,再约吴律师您面谈服务方案。”

 

吴律师:“对于您们这类建筑施工企业,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均是项目管理制,根据项目管理制的用工特点,综合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要求,可以考虑:

 

第一,对于建筑项目施工工地的每周至少要呆在工地五天以上的管理人员,适宜于签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署此类合同最大的好处是:完成一个工地,短则一个月两个月,三五个月,长则一年,完成一个工地,劳动关系就结束,下一个工地施工时,重新签署新的同类型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将经济补偿金成本降低至最低。

 

第二,对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如果是短期用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但必须注意:非全日制用工,一周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至长半个月结算支付工资一次,就基本没有风险。当然,工伤保险还是得缴,可以是团体险。

 

第三,如果是住宅装饰装修工地的各类泥工、木工、油漆工、电工、水工等工匠工种,则可以考虑与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签署“承揽协议”。但是,请注意,住宅装饰工地出现工匠们的人身伤害时,即使“承揽协议”设计得再如何精密,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还是极大。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经最新修订,以及社保征缴规则变化后,劳务公司主要是针对建筑施工劳务市场了,非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合作,对于降低用工成本与规避用工风险,已基本没有优势了。对于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劳务公司:

 

第一,重点考虑适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是较为明智的选择,应当是用工成本较低的方案,但是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科学、合法规划。

 

第二,对某些特殊工种、岗位可以签署“承揽协议”,但一定要注意“承揽协议”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相仿性,条款设计与管理制度设计,以及执行管理中,一定要有明显的可区分度。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