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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为什么开始受到企业的重视?(连载二十一)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1029次
 

非全日制用工,为什么开始受到企业的重视?(连载二十一)

 

(续上期)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又名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一般的人不太清楚其到底有什么功能,也不太清楚立法者为什么要设置这种类型的合同,弄清楚立法者设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本意,对于应用好这种合同有益无害。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主要针对那些社会上灵活就业者,尤其那些文化程度较低者,年纪较大者,这类人群,如果全部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与之签署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现时期劳动合同法对被录用者年纪较大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特殊保护规定,企业一般是不会录用这类年纪较大者,将会影响到年纪较大、文化程序较低的社会底层者的正常就业。

 

立法者就在劳动合同法中设置了特别内容“非全日制用工”条款,并且特别规定:企业录用非全日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又通过部门规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给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

 

在社会保险费未需要由税务部门代证时,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关系,躺在劳动合同法的角落里,少有人关注,现因企业规避与降低社保成本的考虑,劳动法务人员才开始高度关注这个特别的劳动合同了。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是一名人资小白,在实务中接触到非全日制劳动用工这个概念时,导师说这是企业可以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最佳劳动合同类型。我想问您的是,这类劳动合同类型为什么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了?”

 

吴律师:“企业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降低用工成本,这是肯定的,一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及原中国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给劳动者缴付工伤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这是企业希望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关键动力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口头约定劳动关系,这个条款对于企业来说,就没有承担超过一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了。

 

以上内容,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里均有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将另文解读。”

 

律师评析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也不是万能的,企业也得视具体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要求来决定是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全同,否则将可产生的效果与不当适应用劳务合同相类似,会是只有掩耳盗铃的效果。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能否适用于自己的企业,关键的关键是需要分析岗位的劳动用工性质,及薪酬结算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不得生搬硬套,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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