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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降用工成本,解读法律是关键(连载二十二)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963次

 

用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降用工成本,解读法律是关键(连载二十二)

 

(续)

 

非全日制用工,以前是不被企业重视的合同类型,因社保征缴规则变化开始被企业关注,想要应用好这个合同类型,得十分清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如何对这个合同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的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专门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本章是“特别规定”,基本法理是当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款与本章节内容冲突时,优先适用本章内容。

 

下面是对《劳动合同法》法条的解读: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规定了报酬按小时计,这个报酬不能低于市(地)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小时,这里要说的是“一般”两字,说明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突破四小时的,但突破这个四小时后,每周的合计工作时间不得突破二十四小时,这得引起企业注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是为满足灵活就业的实际需要,这是与全日制用工合同的重要区别,只要实质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本章本节的要求,就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后面规定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突破了全日制用工合同中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定。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解读:这一条十分明确,要求成立此类劳动合同时不得有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将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合同,对于企业来说就会是风险。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这一条规定,企业最爱,也是企业考虑与劳动者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动力。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解读: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一般是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企业要想保证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被否定,一定要按此法定要求支付工资,结算与支付周期不得长于十五天,这一点是考察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性质的客观标准,企业不得掉以轻心,结算支付周期不得长于十五天。

 

下面是对《社会保险法》法条的解读: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法条重点是明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是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合法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