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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风险更大(连载二十四)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929次
 

企业违法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风险更大(连载二十四)

 

(续上期)

 

企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十分钟爱,大有恨不得自己的所有员工均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就好,这样可以口头约定用工关系,可以不用承担经济补偿金风险,可以不用给缴纳绝大部分社保。

 

现实中常见的企业非正常应用非全日制用工情形

 

在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存在被滥用的趋势,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常常采用以下非正常手段:

 

将原本应为全日制用工关系生硬地改为非全日制用工方式,通过对合同名称、工资标准、工时、发放周期、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在工作制度基本没变化的情况下,将八小时工作制改为四小时工作制,加大轮班频次,不顾企业岗位的特性改头换面一律全部变换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如此不顾岗位、工程的特征,及忽视非全日制用工规则的基本要求,乱将全日制用工关系变换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后,自以为是地认为可以节省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大量用工成本,其实这类乱套用非全日制用工关规则行为,一旦发生争议导致劳动仲裁或诉讼时,付出的成本会超过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成本。

 

违法应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用非全日制用工规则,企业不得违背立法者设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初衷,否则将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隐患。

 

企业违法应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当员工认为企业的用工形式侵犯了其自身权益时,就会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此时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审理到底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还是全日制用工关系,一旦被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认定企业在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而侵害劳动者权益,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将被判无效,按全日制合同对待,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大的用工风险:

 

第一,许多企业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成立用工关系,可以不用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通常十分大意地忽视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当认定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而是全日制用工关系时,劳动者可能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通常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是按小时计,并且要求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此类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比最低月工资标准稍高。企业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后,不可能返回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

 

第三,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仍然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时,仍按《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就容易忽视了给员工缴纳工伤险,发生员工工伤时,企业就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当被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认定企业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违法用工关系时,劳动者极可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五,被劳动者向人社局投投诉时,会被要求补缴社保,同时可能被依据《社会保险法》受到行政处罚。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