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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何依法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连载26)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0   1101次
 

(续)

企业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虽然可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地方政府在制订与发布每年的最低每小时工资标准时,在工资中已考虑有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因素,即最低的每小时工资标准中已包含了社会保险成本。但是,法律及法规则和部门规章严厉要求企业给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没有给购有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情形时,企业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果。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们企业好些岗位、工种可以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但是前几天我去社保局给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申请建立工伤保险档案并缴纳工伤险费时,人社局不认可我们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提了好多巴多的条件与要求,基本上是想堵死我们公司给非全日制员工购社保的路。请问这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吴律师:“这是一个超级现实的问题,许多地方人社局有些担心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路径时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流失,就无节制地想堵死企业非全日制用工时依法缴付工伤险的路径。”

 

咨询者:“如果,真实这样,无法给非全日制用工者缴付工伤险时,对于企业来说,发生工伤后的风险成本更大,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也不小。您认为如何去与社保局沟通为宜?”

 

吴律师:“社保局肯定不会直接说不能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可以先去问一下到底有哪些具体要求,并要求社保局出具相关的书面说明要求,如果企业符合了要求,社保局还不给企业办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险,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这种事,行政复议一般会有效,并且见效快。”

 

某市人社局对于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口头意见

 

本律师曾至某市人社局法制科沟通过,要求给某企业的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险,该人社局工作人员答复说:

 

“现在我们的政策是不能轻易认定企业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需要考察岗位、劳动者已有劳动情况等,尤其是要考察企业是否每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的银行流水,然后才审批同意企业单独给员工购工伤险。”

 

对于这位社保局工作人同的如此说法,我当时就持异议。她当时笑呵呵地说:

“如果,企业全部搞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只缴纳工伤险,那社保局不要混了。”

 

这种现实问题,需要现实面对,企业再依据现实的问题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完全由人社局单方说了算,企业该申请行政复议时,注意保留好证据,立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时,可以考虑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地方人社局对于企业大规模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肯定不会是支持的态度,会从严控制给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伤险缴纳程序要求。企业为了应对此类情况,需要事先注意:

 

第一,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类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起草与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所有条款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最低的要求。企业至少要在形式上满足录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求。

 

第二,建立用工关系之初数个月,发放的工资一定注意每半个月发放一次,不要按月发放,建立银行发放工资的流水,需要使用公司的开户行账号发放。去申请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时,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的银行流水凭据,也是认定用工关系性质的重要证据。

 

第三,某些不可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工种、岗位,就不要想方设法去变换形式走非全日制用工路径了,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也都是人精,不会看不出的。但是,对于某些边缘性的岗位、工种,则可以考虑对岗位、工种名称进行科学变通处理,则是可以的。

 

第四,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企业流动性强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现在地方政府还是持鼓励态度的,企业可以及时利用这类政策。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