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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劳务外包吗?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关系?(连载31)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6   1286次
 

(续上期)

 

劳务外包,是继劳务派遣之后兴起的一种企业、行政(含司法)单位、事业单位普遍采用的人力资源外包模式,有学者认为是兴起于2012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规则中有利于企业的漏洞堵上了,企业意识到新的劳务派遣规则已经基本不具有降低用工成本的优势,劳务外包应运而生。

 

前文叙述到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外包虽然不与前述这些合同平行,但既然已普遍面世于社会中,就很有必要对其作一定讨论。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本人前几天与老板参加了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趋势研讨会,会议研讨主题是‘企业劳务外包,将会是未来许多企业的选择’,会上提出了一个观点是,认为专业的事务交专业的公司完成劳动效率更高,劳务发包企业只须做市场开发、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等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事务即可。我们老板十分认同这个理念,要求我做一下公司的劳务外包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不知吴律师您对企业的劳务外包有什么看法?”

 

吴律师:“劳务外包,现在很流行,许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甚至司法机关都将其保洁、生活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进行劳务外包。企业进行劳务外包的现象更是不在少数。我前几天发表劳务派遣文章后,有许多底层劳动者,在评论中就说到了现在不流行劳务派遣,而是流行劳务外包了。他们认为劳务外包,他们工作量增大了不小,但收入并没有增加。——说明劳务外包的效率得到提高,只是劳动者有些抵触心理。”

 

咨询者:“那您对此有什么建议吗?”

 

吴律师:“劳务外包,如果是生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适宜的办法可以是生产线劳务外包,发包后,一般情况下的生产效率会得到有效提高。但是,本人认为:

 

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岗位不能劳务外包;

 

需要劳动者用心经营的岗位不宜劳务外包;

 

对工作成果难以量化的事务,不宜进行劳务外包,一般情况下只适宜于可以量化的事务;

 

需要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事务,不宜进行劳务外包,如餐厅服务员岗位,因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对发包企业的忠诚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劳务外包的基本法律特征

 

劳务外包,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依据《合同法》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完成。

 

经检索现时期的中国法律,并没有检索到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劳务外包有专门的规定,下面根据劳务外包合同关系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

 

劳务外包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是社会组织,包括企业、行政(含司法)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很少有可能是个人。如果,法律许可劳务外包合同关系中的发包方是企业,而劳务承包一方主体是自然人,将会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挑战,企业就会将原本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约束的人力资源事务发包给个人,企业就不用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这肯定不是立法愿意看到的结果。当然,如果劳务发包方是个人,承包方是企业,这应当是可行的。

 

劳务外包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法理特征有些类似于承揽合同。

 

法律责任后果上,劳务外包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劳务承包单位承担后果,一般情况下劳务发包单位不担责,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也没有管理权限。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