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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商务谈判中的必须涉及事项(连载39)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26   1233次
 

(续上期)

 

劳务外包合同,暂时没有政府指导合同范本,需要劳务发包人与承包人具体谈判,有些事项是必须双方经过商务磋商后才会体现在合同中。

 

第一,劳动用工成本的承担,需要商谈清楚,并约定在合同里

 

劳务发包人发包的工作工资,这肯定是包含在劳力外包事项中的关键内容,这是双方肯定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如何对所发包的工作报酬如何计量、计价及核算规则,这需要双方重点谈判,并且是劳务外包合同中的关键内容。然后,下述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法定义务,均需要明确约定在劳务外包合同中,对于劳务外包人来说,如果不明确约定在劳务外包合同中,发生争执时,司法机关有判定劳务发包人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能性:

 

1. 劳务承包人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但是劳务发包人为了实现劳务外包用工安全目标,必须要约定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如: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赔)偿时的费用,如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当发生违法用工时发生的赔偿金;

 

发生工伤时,劳动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获得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生活补助、差旅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费用均要有明确约定承担方;

 

2. 在劳务外包合同终止或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时,极有可能遇到劳动者医疗期、职业病、工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员工劳动合同需要顺延时,会发生的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3. 住房公积金成本,虽然许多企业没有给劳动者缴纳,但是当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给劳动者强制缴纳时,如何负担,由哪一方负担,这些均要有所谈及;

 

4. 劳务外包人将工作发包出去,如果劳动条件不发生变化、也没有政策、法律法规变更事项出现,正常执行完劳务外包合同期,双方可能争议较少。当劳务发包人的经营状况变差、劳动条件变劣时,对于劳务发包人来说就会出现违约的可能。此时,就会涉及到劳务承包人的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对于劳务发包人来说,这需要在商务谈判时就要有所考虑,并对万一出现此情形时,产生的用工成本如何承担,需要作出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劳务承包人在想揽到劳务承包业务之初时,对于此类有可能不出现的风险不会考虑太多,对于劳务发包人来说可以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

 

以上事项,必须约定在劳务外包合同条款中,那些隐性的风险,更是劳务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商业博弈的空间,最终风险由哪方承担,就看哪方的商务谈判能量大,哪方就可获得较大利益空间,利益大小最终又会落在哪方拟定《劳务发包合同》的能力之高低上,哪方把控合同的能力大,哪方获取的商务谈判利益就会有保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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