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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不能忽视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约定(连载42)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31   1309次
 

(续上期)

 

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职业病情形时,肯定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是,在劳务外包中,那些存在职业病源的企业诱发职业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职业病的防止也是产生用工成本的重要因素,当劳务外包人将可能有职业病源的岗位、项目发包出去后,一般情况下是极可能会是为了降低职业病防护标准;劳务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对发包单位降低的职业病防护条件不清楚其危害后果,要么是视而不见。——此时发生职业病争议机率增大。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51开始实施后,历经2011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四次修订,一部法律的修订频度如此之高,足可见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应对的现实情况十分复杂,通俗地说就是立法者为了减小与应对企业利用这部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可能性,就只有频繁地根据情况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最近的连续三年修订这部法律,在法律修订史上实属罕见。——说明一个问题,是国家对职业病管控越来越严密,企业对于职业病的防治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劳务外包中,诱发职业病的可能性更大,劳务发包人及承包人均有必要对职业病的防治责任有所约定。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公司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家居用品制造企业,家居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有职业病发生的可能。现在公司准备将部分木工、磨工岗位外包。要请教吴律师您的是,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务外包合同未作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约定,万一劳动者被诊断出有职业病时,这种责任的划分会如何?”

 

吴律师:“对于职业病责任划分,在劳务外包中,确实需要引起双方的重视。职业病责任的最终承担,需要视合同约定,尤其是生产工具、材料、设备及生产环境维护责任是哪方承担,由哪方承担职业病后果,当然即使劳务发包方承担生产工具、材料、设备及生产环境的维护责任,劳务承包人也有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责任,发生争议时,需要人民法院视证据情况判断。”

 

咨询者:“您有什么具体的指导意见吗?”

 

吴律师:“建议定期请职业病防治评测类第三方机构对生产环境做出监测、评估报告,万一被追查职业病责任时,这些评估报告很有减轻责任的作用;要求劳务承包人对于可能发生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上岗前全面做一次职业病体检,不能将岗前有职业病者上岗;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劳动者定期体检,发生职业病苗头时,立即改进生产环境与替换劳动者。”

 

律师评析

 

劳务外包中,产生职业病的可能性一般常见于生产线外包,以及某些零星的承揽加工外包中,因为职业病的从潜伏至发病有一个较长的时间,站在各方角度,建议:

 

对于劳务发包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环境由发包人提供,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将可能是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对生产环境监测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备档;要求劳务承包人在上岗前对劳动者做职业病体检,这些办法均可以有效减轻职业病责任。

 

对于劳务承包人:一定要将职业病责任风险可能情形约定在劳务外包合同中,否则发生职业病时,劳动者会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劳务承包人)承担后果;通常情况下,劳务承包人对于职业病防治环境的硬件条件是无法控制的,这要求承包人在考察发包人生产条件时对此类风险做出一定预估,并考虑到风险如何承担、转移,且需要考虑此中的风险成本。

 

对于工作于职业病环境条件下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发现职业病防治条件达不到法定要求时,拒绝上岗。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2019829于江西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