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农业合作社,要不要与社员签劳动合同?(连载44)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31   1417次
 

(续上期)

 

农业合作社,是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简称,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通俗的说,对于农民组织形成的社员内部来说,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经济组织;对社会来说,则属于企业法人组织。

 

现实中,经常有人问:“律师,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与合作社之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吗?即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这是一个令好些关心农村、农民及农业者关注的现实问题。从这一期开始,将连续对此类相关问题作一定阐述。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于去年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学的专业是现代农业管理,现在乡下父母组建的种植农业合作社参与管理。现在碰到一个问题:我们农业合作社的这些社员叔叔、阿姨们经常要在合作社劳动,社里要不要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怎么办?”

 

吴律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业合作社的定性,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因为社员之间基于互助需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企业。因此,农业合作社不能与社员签署劳动合同。”

 

咨询者:“如果不是劳动关系,有什么办法去社保局申请购社保吗?”

 

吴律师:“一般情况下没有这种可能,当农业合作社持有与社员的劳动合同去申请单独购社保时,社保局首先会查核劳动者是否为社员,如果是社员,一般是不会同意投保的。再说现时期,能够只购社保的情形只有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情形。还有一种可能是,有些地方政府变通的作法是,社员与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将社员以合作社的公司员工名义参加工伤保险,但条件是要工伤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捆绑合保,月缴费总额即使按一般地区的最低标准缴纳,每月企业要承担800元以上,个人要承担200元以上,如果社员的月工资只有2000元左右,这个缴费比,无论是合作社,还是社员个人,均无法承受得了。

 

再说,合作社成员人数不小,给张三社员缴了,如果没有给李四社员缴,未缴者心理上会失去平衡,将影响到社员之间的关系。”

 

咨询者:“那么,我们合作社里,这些社员叔叔、阿姨们经常在地里劳动,万一身体受到伤害,现在医药费又不便宜,医院的门进不起,如何是好?如果,没有一点受意外伤害后的保障,也会影响到社里的稳定啊!”

 

吴律师:“建议购买商业性的人身伤害险,因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并不是《保险法》中禁止指定合作社为受益人情形,可以指定合作社为保险受益人,但是需要约束社员受伤害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得作为合作社的收益,只能全额给予受伤害社员。这些内容,建议约定在合作社章程中,及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章程进行备案。这是现时期较理想的办法。据说,商业保险也可购团体意外险,可以考虑对社员购一定的单独的人身伤害意外险后,再考虑购一定的团体险,这样可以解决农业中季节性用工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问题。”

 

咨询者:“吴律师,感觉到您的指点太实用了。身为律师的您,怎么对这类问题分析得如此到位啊?

 

吴律师:“我是湖南农业大学农业推广硕士毕业,还有一个湖南农业大学的‘现代农业管理’自考本科已毕业,再加上我原本就是农民的崽女,从小生长于农村,初中毕业后即是农民,后来创办安化县乐安农村实用技术研究所,又要研究农村及农业。所以,我就当然对农村、农民及农业十分熟悉与了解啦。”

 

律师评析

 

对于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肯定不是劳动关系,经检索大量的司法判例,也被司法机关认定不是劳动关系。

 

农业合作社想给社员单独购工伤保险,绝大部分社保局不会同意。有些地方政府有变通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劳动合同》,将社会保险的五险全部绑在一起购买。但是,农业合作社给非全日制社员购五险,用工成本上太高,合作社与社员均难以承受,还可能影响社员之间的关系稳定,这也不现实。

 

社员在合作社劳动时,又难免不发生人身伤害,没有工伤险保障时,对社员、合作社均没有安全感,现时期比较有效的办法是以合作社为投保人与受益人给社员投商业性人身伤害意外险,同时根据农业合作社季节性用工的特点,投保一定的商业性团体意外险。

 

因此,农业合作社没有必要与社员签订《劳动合同》。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于2019831日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