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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用工,以农业合作社名义签雇佣协议可以降风险?(连载48)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06   1003次
 

(续)

有些工业性劳动密集型企业,如家具制造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想给自己的生产线员工缴纳社保,而以农业合作社名义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协议》,此类用工风险规划的设计者,本律师是看不明白的:降低用工风险的作用会有多大?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与您说一件奇怪事,我前几个月进了一家具制造工厂做事,可老板与我们签订协议的企业不是家具企业,而是一家农业合作社,请问这种协议有什么用吗?”

 

吴律师:“您在家具厂上班,老板以农业合作社名义与与您签雇佣协议?农业合作社的注册地址是否与您上班的家具厂是同一个地方吗?”

 

咨询者:“我们打探到的情况是,家具厂是我们老板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中,我们老板也是其中一个。家具厂与农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都是同一个地方。”

 

吴律师:“这家农业合作社是做什么用的?进行实际的农业生产与加工方面的业务吗?”

 

咨询者:“是一家农产品初加工合作社,我来了几个月了,没有看到经营过什么农业业务。”

 

吴律师:“根据您的上述信息来看,这家老板是为了规避自己家具厂的用工风险,不想以家具厂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担心员工入职后没有签订合同,而被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就想出了这么个主意。”

 

咨询者:“那么,老板与我们签订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合同,对我们来说有什么风险吗?”

 

吴律师:“如果,您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老板的这种做法,只有掩耳盗铃的效果,当员工去提起劳动仲裁时,老板极可能还是得承担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责任。对您们员工的风险倒说不上有多大,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时,一般还是会被认定为工伤。老板如此操作,主要是想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就与您们以农业合作社的名义签了一个雇佣协议,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主是不用给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咨询者:“我最后想请教一个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去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双倍工资吗?”

 

吴律师:“说实在,这种情况,我也很难判断,劳动仲裁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可能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考虑去向司法机关诉求认定此雇佣协议无效,这样再去要求双倍工资的可能性大得多。具体如何操作,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律师评析

 

现实中,某些老板为了规避社会保险法责任,和逃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责任,希望通过农业合作社这个工具来实现目的,这会有法律效力吗,会得到法律支持吗?本律师认为,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某些老板如此神操作,当其员工醒悟了时,只要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支持员工的可能性极大。因为:

 

第一,立法者制订《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一部《劳动合同法》,绝大部分条款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保障用人单位权益的条款只有区区数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要求司法机关倾向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先,当其他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时,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优先。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这一条是对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规定,超出上述规定之外的经营,就难有可能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章程中约定的经营范围未在上述规定之内时,合作社章程不可能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与备案。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这一条明确要求农业合同社,只能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与涉农相关的经营活动,超出即无效。

 

第四,综前面的相关文章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社员之外的劳动者时,应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建立雇佣关系而签订雇佣合同。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96

日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