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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用工,如何签承揽合同合法降低用工风险?(连载49)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08   1187次
 

(续)

 

农民专业合作(农业合作社),除了社员相互协助满足合作社的用工需求之外,时常还需要向社会招聘劳动者,而农业合作社向社会招聘的劳动者后,应当依法成立什么类型的用工关系,现时期的法律法规中暂时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也存在一定争议。此时,站在农业合作社角度,如果希望降低用工成本,就尽可能不要与社会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这样就无需承担劳动法意义中的用人单位责任。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只要法无明文规定的地方,法律主体之间就可以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这就给法律职业人为农业合作社规划与设计聘用社会劳动者制度奠定了法理基础。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连续看了您前面的关于农业合作社的用工合同文章,您在文章说及到了农业合作社招聘社会劳动者时可以签署承揽合同,这样合作社既可以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又不用考虑工伤风险,是用工成本最低的。因此,现想请教您:签署这类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农业合作社到底要如何应用承揽合同规则才合法?”

 

吴律师:“农业合作社想利用承揽合同规则规避用工风险,也不是万能的,一是需要设计科学、合理、合规的设计承揽合同文本,二是需要考虑适用承揽合同发包的劳动性质是否适用承揽法律关系;三是还要求合作社配套制度保障实施。绝对不是只需随便与社会劳动者签署一个承揽合同就可以了事,农业合作社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咨询者:“那能否请吴律师详细指点一二?”

 

吴律师:“恕我直言,我们律师就是靠知识吃饭的,您无意有偿咨询时,我只能原则性建议您了。可以参阅最近几天的相关文章。”

 

律师评析

 

农业合作社如果招聘社会劳动者想降低用工风险,有一条可行的路径是与劳动者签署承揽协议(本文章中,“协议”与“合同”同义),因为企业与劳动者签署承揽协议、雇佣协议、劳动合同,三者相比较,承揽协议的用工成本最低,和风险最小;风险较小的是然后是雇佣协议;风险与用工成本最大的是劳动合同。

 

农业合作社招聘社劳动者签署承揽协议可以降低用工风险的法理是:农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性,并调整农业合作社与社会的关系,但暂时无法从法律法规中可直接定性其属于企业,学术中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经济组织,处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边缘状态,许多正宗的企业都有可能利用承揽法律关系来规避用工风险,农业合作社这种非正宗的企业就更有可能利用承揽法律规则来规避用工风险了。

 

但是,农业合作社在利用承揽法律关系规避用工风险时,须严格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首先得要求农业合作社依据章程规定经营范围设定劳动岗位,如果超出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范围设定的劳动岗位而利用承揽法律关系来规避用工风险,将可能有承揽协议无效而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

 

第二,农业合作社招揽社会劳动者参与农业劳动时,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时间与过程的管制,只能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提供劳动成果即可。——十分通俗的理解是,将农业生产中的某事发包给劳动者即可。

 

第三,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线的岗位,因生产线一般是合作社的,就不要考虑采用承揽关系规则与聘用社会劳动者了,因为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本文中的劳动者)自备生产工具是认定承揽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通常情况下,下述农业生产岗位可以采用承揽合同关系:

 

动物饲养、农作物收割、播种、除草、施药、筛选农产品,以及可以量化劳动成果的其他农业生产与初加工岗位。

 

第四,有必要优先考虑聘用合作社所在地劳动者,这是因为,本地劳动者与合作社有宗族、亲友关系,劳动者的职业道德与操守肯定要高于外地劳动者,对于保障劳动成果质量大有好处。另外一个好处是:合作社可以不用考虑劳动者的生活便利与否问题,如果聘用外地劳动者时,当需要合作社提供生活、住宿条件时,在认定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时,对合作社来是一个不利因素。

 

第五,承揽协议文本一定要科学规划与设计,未经职业化的法律人员审定,不要适用承揽协议文本。原则要求承揽协议文本:不要有任何体现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痕迹。

 

第六,农业合作社须建立有与聘用社会劳动者成立承揽关系配套的规章制度,现实中经常发现有好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承揽法律合同,而适用于这些承揽人的企业制度又是与劳动合同关系配套的规章制度,这就类似于藏头露尾游戏,致使承揽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其他注意事项可以参阅前述的企业运用承揽法律规则规避用工风险的相关章节。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97日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