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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用工,如何签雇佣协议合法降低用工风险?(连载50)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09   1334次
 

(续上期)

 

农业合作社用工,立法者在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原本主要是考虑到合作社的用工主要靠社员内部相互帮助解决,向社会招聘劳动者作为辅助用工形式。但是,现实中的农业合作社,已基本成为了一种类似企业的形式,社员内部互助解决用工成了辅助用工形式,而向社会招聘劳动者成了主要用工形式。此时,合作社管理者又很想降低招聘社会劳动者的用工成本,想尽一切办法规避社保及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责任。

 

综合前面针对农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的分析,农业合作社不是正宗的企业,现时期的法律法规也没确定农业合作社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给农业合作社招聘社会劳动者时签署雇佣协议奠定了一定基础。

 

农业合作社招聘社会劳动者签署雇佣协议作为降低用工成本的一条路径,比与劳动者签署承揽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更严苛,十分考验此类规则设计者的专业水平及实务经验。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根据您原创的相关文章知悉,农业合作社在招聘社会劳动者时,可以签署雇佣协议,而不用签署劳动合同,请问您有什么实务性指导意见吗?”

 

吴律师:“农业合作社招聘社会劳动者签署雇佣协议,首先得考虑只能适用于非长期用工,即与临时性用工与季节性用工劳动者才可以签署雇佣协议;然后必须是涉农事务,同样不能超出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尤其要注意不宜是农业产品深加工事务(因为农产品深加工不是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再就是必须高度注意雇佣协议文本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律师评析

 

农业合作社招聘社会劳动者签署雇佣协议,这肯定是降低用工成本的重要办法之一,但是需要制度的规划者高度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必须严格控制雇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事项是农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超出章程规定的范围,即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以雇佣协议为名行劳动合同之实;同时须注意,农业合作社招聘社会劳动者,应当是季节性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或者断续性用工。

 

第二,因雇佣关系无法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当雇佣时间较长时,建议合作社作为投保人给劳动者购买一定的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险,直接在雇佣协议里约定合作社为受益人,即使某些保险公司不能约定合作社为投保受益人,但只要投保人是合作社,劳动者在心理上也会认可合作社对自己的保障。

 

第三,建议聘用已届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聘用这类劳动者,一是这类劳动者在农业劳动中服从管理方面比年青劳动者强,且有丰富的农事经验;二是,现时期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已届退休者,界定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但是请注意,司法判例中虽然也有已届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没有享受退休金,而被人民法院判定为《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向这类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但是这种判例只是极少数情况而非具普适性,合作社在雇佣已届退休年龄劳动者时可以忽略这类因素。

 

第四,在撰写雇佣协议时,必须直接确定标题为“雇佣协议”字样,不宜是“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类似字样;在鉴于条款里宜写明白被聘用雇员的现状,及其对本份工作的期望,以及适用“民法总则”等字样。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99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