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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季节性用工,签哪一类用工协议为宜?(连载51)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10   1283次
 

(续上期)

 

农业合作社的用工,尤其是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的用工,有很强的季节性与临时性,仅靠合作社的社员出工无法解决用工需要,需要向社会招聘劳动者。前面的相关内容分析到农业合作社招聘社会劳动者,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需要视情形而定,至今的法律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合作社在需要季节性、临时性用工时,宜科学、合理,及合乎法理的要求制订用工制度,才可以合法有效降低用工风险。

 

咨询事例一:棉花采摘工与合作社宜签订什么类型的用工协议?

 

咨询者:“吴律师,我是新疆的一家棉花合作社负责人,连续看了您几篇关于农业合作社用工如何签订用工合同的文章后,深受启发,给我们合作社合法用工指明了一些方向。现在我想请教您的是:我们合作社在棉花采摘季节来临时,需要大量向社会招聘采棉工,用工时间十分短,约四十天左右,请问这类情况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什么类型的用工合同为宜?”

 

吴律师:“现在棉花采摘,基本上是机械化采摘吧?怎么还要人工采摘?”

 

咨询者:“机械采摘现在我们这里还只约占30%的比例,大部分还是需要人要采摘。”

 

吴律师:“这种农业生季节性用工,因为可以量化劳动成果,如每采摘一公斤棉花付报酬多少元,建议考虑签署承揽协议,这样合作社只需要管理采摘质量,不用监管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如果,合作社认为签署承揽协议欠妥当,则可以考虑签署雇佣协议。”

 

咨询事例二:牲畜饲养员与合作社宜签订什么类型的用工协议?

 

咨询者:“吴律师,我们养牛合作社需要向社会招聘数名专门饲养牛的人,您认为适宜于与他们签订什么类型的用工协议?”

 

吴律师:“您需要告诉我,这些动物饲养员是给牛场做全职还是兼职?如果做兼职,他们天要在牛场上班多少小时?”

 

咨询者:“其中有一个要全职,另外的全部是兼职,全部是养牛场附近的农民。兼职的每天总工作时间,我们测算过,不超过四小时。”

 

吴律师:“如果是这样,对于做兼职的,合作社可以与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个全职的,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你们合作社也可以与这些人签订雇佣协议,只是签订雇佣协议有被最终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咨询事例三:水果初加工生产线用工宜签订什么类型的用工协议?

 

咨询者:“吴律师,我们是一家水果合作社,我们合作社的水果外销时均需要进行初加工处理,这种初加工处理一般都是在成套的初加工生产线上完成,需要向社会招聘工人。请问这种情形,合作社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什么类型的用工协议?”

 

吴律师:“根据本人的理解,生产线用工,一般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为宜,因为无论是农业合作社,还是任何企业,生产线上的劳动者均需要获得劳工保护,生产线工人也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特征。当然,如果与这些生产线工人签订雇佣协议,也有一定的可行性,只是需要注意合作社有配套的制度展现雇佣关系。”

 

律师评析

 

农业合作社的季节性用工,临时性用工,如果不是生产线上的用工,能量化劳动成果的,适宜签订承揽协议;不能量化劳动成果的,适宜于签订雇佣协议;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线用工,适宜于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则建议:

 

对于农业上的季节性用工,如果当地人社局同意给合作社的劳动者按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购买工伤险,则建议合作社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样合作社的用工风险可能是最低的。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910

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