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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试用期员工也不能任性——HR和法务人员得小心啦!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11   1050次
 解雇试用期员工也不能任性——HR和法务人员得小心啦!

 

很多人,包括企业HR和法务人员,以为企业招用员工约定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企业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

 

咨询事例

 

HR:“吴律师,我想请教您一个您认为可能是十分简单的问题,就是企业在解雇试用期的员工时,可以无理由解雇吗?”

 

吴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无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可能存在解雇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仅针对正式员工,也包括了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解除。许多HR或企业法务人员也错误地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仅是针对正式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这是不对的。”

 

HR:“企业主动解雇试用期员工,也有风险?会有什么风险?”

 

吴律师:“一般试用期是六个月内,而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也j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当员工被迫离职时,企业同样有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即至少要承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风险。”

 

HR:“吴律师,您这个观点我是闻所未闻,第一次听说。”

 

吴律师:“法理上是如此规定,但现实中可能是因为员工很少有这种维权意识,再加上员工自己去维权也觉得麻烦,获得的收益又只有那么多,所以企业就很少有因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关系而被闹到人社局去的。在我的执业生涯中碰到过员工试用期被迫离职,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半个月经济补偿成功的。当时,这个劳动者还要双倍的补偿金,但劳动仲裁员没有支持其要求。”

 

HR:“那么要如何才能做到无风险解雇试用期员工呢?”

 

吴律师:“原则建议员工进入公司时,明确告知试用期考核、考试规则,约定详细的试用期不合格标准,让员工心悦诚服地自认为不符合录用标准,这是最适宜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本律师将原创相关文章明天公开发表,可以看一看。”

 

律师评析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条明确要求是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这个证明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试用期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任性解雇试用期劳动者,就属于违法行为,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如至少需要承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