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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跨越2008年前后的劳动关系,补偿金起算日如何确定?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832次
 

解除跨越2008年前后的劳动关系,补偿金起算日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于200811开始实施,根据常识,其法律效力只能从200811开始有约束力,但现实中的劳动关系肯定有大量在这个日期之前就形成了的。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200811之前成立的劳动关系,补偿金或补偿金的起算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经常有人咨询律师。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咨询您一个事,我是2003年进入的一家公司做事,现在公司要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可单位只愿意支付我从200811至现在的经济补偿金,我不同意,可单位的人资说劳动合同法是200811生效的,单位只有从2008年开始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请问单位的这个说法对头吗?”

 

吴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补偿金起算日,如果劳动者与单位成立的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应当从劳动关系成立日起算的。”

 

咨询者:“哦,那我的工龄有十八年了,可以要求十八年补偿金吧。”

 

吴律师:“至多按十二年工龄补偿,从200811到现在刚好十二个年头了,你多争的几年工龄,在补偿金上无什么实质意义。因此,您单位的人资的说法也没有错。你也只能拿到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法条因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法规或规章,因此在实践中时常存在分歧。

 

200811201910月,已有十二个年头了,经济补偿金的最高补偿月份是按十二年工龄计算,每年补一个月工资。因此,即使是200811之前成立的劳动关系,在201971日后单位主动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争200811之前入职与补偿金的多少已无实质意义。赔偿金是参照补偿金两倍执行的,当劳动者在200811日前入职,201971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赔偿金责任时,按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这种观点较为普遍,被许多仲裁、司法机关采用。

 

实践中的特殊观点:在现实中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当劳动者工龄超过十二年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并且不分段计算。典型案例有:杨永明诉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因此,这个起算日的核定,与是分段计算还是不分段计算赔(补)偿金,法官、劳动仲裁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跨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起算时间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算。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