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民工兄弟讨薪,别被搞成“恶意讨薪”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820次
 

民工兄弟讨薪,别被搞成“恶意讨薪”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辛苦劳作的民工兄弟希望及时取得自己的薪资,更是合情合理也合法。但是,现实中总有一部分人却利用弱势群体的牌子,打着维权幌子,索要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敲诈的行为在工程行业屡见不鲜,成为社会诟病现象之一,无论是对行业还是对社会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所谓恶意讨薪,现时期全国尚无统一定义,一般是指包工头串通或者/和唆使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讨薪,一般是有组织的行为,单个或者三、两个民工即使想恶意讨薪,当相关权益方报警后,会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置。但是,对于群体性的恶意讨薪,公安机关处理时常有些忌惮,就很容易发生恶意讨薪事件。

 

一、恶意讨薪的典型行为

 

2005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将以下行为定义为“恶意讨薪”:

 

1)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给建设方或施工方施加压力,甚至阻断道路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之目的。(通俗点说,就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工兄弟当工具,以讨薪为手段,期待实现工程合同条款中难以获得支持的目的)

 

2)由“涉黑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促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种现象在国家没进行大规模扫黑期间,可以说是常见的)

 

综合可以查询得着的各地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建筑市场监管遏制恶意讨薪行为的通知》(市建发【2013155号),界定以下几种行为一般会认为“恶意讨薪”:

 

1)组织民工或非现场施工人员聚众、闹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的规定,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场地或者政府机构办公地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采取爬塔吊、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的现场管理与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于爬塔吊、断水电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个个体、三两个人也是可以完成的)

 

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者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认定“恶意讨薪”,不同地区有一些差异,暂时无全国统一规范的标准时,对何为“恶意讨薪”行为的解释权在政府时,主观性较大,对于恶意讨薪者来说,这是十分不利的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是想追究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就基本由政府或司法机关说了算。但是,对于“恶意讨薪”,各地统一的界定特征是:主观上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的讨薪行为较为激进,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行政秩序。

 

二、恶意讨薪可能需要面临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于20181月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指导精神,在建设工程领域,各地开展了打击暴力讨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黑恶势力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假借为“农民工讨薪”为由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情节严重的“恶意讨薪”行为将可能需要:

 

1. 承担行政责任,“恶意讨薪”行为者可能触犯《治安处罚法》,相关责任人员将可能被行政拘留、罚款。——针对“恶意讨薪”进行治安处罚,这是公安机关十分常用的处罚方法。

 

2. 承担民事责任,当“恶意讨薪”过程中造成发包方、建设方财产损失,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损失等后果时,相关方将可能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3. 承担刑事责任,现时期的刑法规定有“欠薪罪”,但暂时没有“恶意讨薪罪”,根据“恶意讨薪”的行为特点,最容易触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当头者还十分容易被扣上“涉黑”罪名。

 

三、律师评析

 

民工兄弟们一定要牢记:恶意讨薪行为的认定中,对讨薪者的主观要求是谋取非正当利益;客观后果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当民工兄弟们讨薪的行为仅是索取自己正当的薪酬,行为不过激时,这还是可以容忍的。只是,一定要注意讨薪行为的适度,需要采取较大讨薪行动时,很有必要事先咨询下法律职业者,预判一下法律后果,这是十分有必要的。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