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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薪,爬塔吊,被判刑八个月——恶意讨薪案例之一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1147次


 

为讨薪,爬塔吊,被判刑八个月——恶意讨薪案例之一

 

建筑工地,施工方欠包工头的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包工头请来的民工一般会直接向包工头要工资,当施工方欠着包工头的工资没有支付时,包工头的日子也确实不好过,万般无奈之下,就时常有民工兄弟们在建筑工地讨薪时,自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政府会网开一面的,就不走法定的正常程序,不计后果扰乱工地施工秩序,最终触犯刑事法律,追悔莫及。

 

恶意讨薪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发布“(2018)宁0106刑初348号”《姬BL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姬BL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宁夏XX有限公司因拖欠被告人姬BL的工程款,被告人姬BL多次索要未果。201867日凌晨1许,被告人姬BL以索要工程款和释放两名因索要工程款被拘留的工人为目的,爬上银川市AA大厦塔吊顶层,经政府相关人员多次劝告拒不下塔吊,导致AA大厦施工现场无法正常施工。6913许,被告人姬BL在其要求达到后从塔吊上下来。同时,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姬BL到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1.被告人姬BL因多次讨要建筑工程款和人工工资未果,没有或者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是爬上他人正在施工的塔吊,在塔吊上悬挂横幅,滞留在塔吊上三十余小时,恶意讨薪,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

 

2. 被告人姬BL关于其攀爬塔吊的行为性质、目的、造成的后果等辩解意见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姬BL没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未造成严重后果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收集在卷的物证(横幅)、证人们的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姬BL事先准备工具,通过攀爬塔吊这种极端方式讨要工程款,造成他人正在施工的工地现场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活动,故被告人姬BL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3.被告人姬BL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虽然对公诉机关的定性和部分事实持有异议,但该异议属于被告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4.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BL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律师评析

 

被他人欠了自己的工资,当然得要。但是,如何要,站在法律角度,可以适当采用自助方法索取,可需要适度,不得超出法律许可及社会容忍的幅度。

 

寻衅滋事罪,属于口袋罪,其它罪名难以适应的罪名,司法机关就可以套用这个罪名,甚至可以只须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的百姓违法行为,均有可能适用这个罪名,好多人说这个罪名是专门给老百姓量身定做的,一定要小心,民工兄弟们在自助讨薪时一定要把握好讨薪的度,当自己直接找老板讨薪无结果时,建议先咨询律师,好多有爱心的律师还是愿意热心为讨薪者服务的。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