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1188次
为骗薪,爬塔吊,被判敲诈勒索罪——恶意讨薪案例之二 某些心术欠正的人,在工地做事,利用自己是弱势群体,可能被政府保护,以及利用社会对欠薪行为无法容忍的倾向性价值观的影响,故意造假,做大建筑工地工资数量,然后去工地恶意讨薪,造成恶劣影响,触犯了刑事法律,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两年。 恶意讨薪的真实判例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发布有“(2014)藁刑初字第00352号”《段MJ二人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段MJ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被告人张MJ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00168号”《段MJ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1、 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段MJ、张MJ经戴MS介绍,承包了位于藁城市某村的河北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地的钢筋工程,后两位被告人组织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建筑工地向无资质的个人发包劳务工程,看来十分普遍) 2、 3、两位被告人为达到索要虚报工资数额的目的组织部分工人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期间,被告人段MJ手持棍棒对戴MS进行威胁,被张MJ及其工友劝离。(提到了讨薪“上访”,民工兄弟们,因讨薪上访,还是注意理性) 4、 5、后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建筑工地方与被告人张MJ等人共同对实际的工人人数及工人出工情况进行核算,得出实际工人工资为41.2831万元,扣除工地先行支付的24万元,工地方将剩余的17.2831万元付清。(核算过程中,如果两位被告人不是一个蠢货,还继续索取造假的工资,那是脑壳进了水) 法院认为: 1、被告人段MJ、张M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MJ、张MJ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2、被告人段MJ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工资表数额扣除实际所欠工资数额为宜,即被告人段MJ从塔吊上下来后提交的一份工资表352628元扣除实际应付工资172831元,敲诈勒索数额为179797元,属于数额巨大。 3、被告人段MJ、张MJ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MJ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MJ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MJ当庭自愿认罪,这就令想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犯难了)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二位被告人,被判定犯敲诈勒索罪,有人说有点冤枉,如果公开的信息是准确的,我们律师认为是不算冤的。因为,本案被告的犯罪活动基本已与普通的讨薪无关,仅是利用讨薪作为犯罪活动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被判定的敲诈勒索数额179797元,是两被告完全作假的金额,与其他正当的工地应付工资金额混合一起进行追讨,利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如果是本律师提供辩护,会分析与考虑: 将179797元重点辩论为民事争议金额,这类承包金额、数量的计算、核算分歧,在建筑工地是常用的现象,再加上这类发包与承包,原本就是量化难度大,主观认定性大,这个金额可能属于二被告人与工地的民事争议范畴,应当由工地与被告双方通过民事法律诉讼解决; 如果,上述辩护观点被认可,两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比敲诈勒索在量刑上就轻多了,甚至还有机会作无罪辩护。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