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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板必须清楚的“恶意欠薪罪”基本常识

作者:吴跃飞

2019-11-23   967次
 

当老板必须清楚的“恶意欠薪罪”基本常识

 

恶意欠薪罪,原本是早期的刑事罪名,后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活中可以沿用“恶意欠薪罪”,而法律专业领域里应当采用标准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所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概念主要援引于百度百科)。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无意间接触到您的关于恶意欠薪罪的普法文章,我都感觉到有些后怕了,我在想,万一我经营失败,付不起员工资时,会不会公安找上门来,追究我的恶意欠薪罪?”

 

吴律师:“您经营的公司是合伙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呢?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十分重要。”

 

咨询者:“我名下有一家合伙企业,一家个体工商户,一家公司。三家企业都签订有劳动合同。”

 

吴律师:“那合伙企业里,你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吗?或者只是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呢?你在公司里的资本金是认缴还是实缴的?您在公司里任的什么职务?”

 

咨询者:“我只是这个合伙企业里的有限合伙人。我持有公司里的资本金是实缴的。我在公司里任的是监事。”

 

吴律师:“如果是这类情形,对您来说被追究恶意欠薪罪风险最大的将是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合伙企业里,你是有限合伙人,类似于公司里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里资本是实缴,不存在认缴过大而又实缴不能的风险,担任的又是公司监事,即便公司出现支付工资不能,并符合公司的恶意欠薪罪情形,也不会追究到您的头上来。”

 

咨询者:“那请问,如果公司实在支付不出工资时,或者我的个体工商户付不起工资时,或合伙企业付不起工资时,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追究欠薪罪?”

 

吴律师:“个体工商户被追究恶意欠薪罪的最大风险是,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挂钩在一起,当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时,就得用经营者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支付工资,合伙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也与个体工商户类似;公司支付不起工资时,一般是以公司的资产,股东仅以认缴的股本额度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也类似于公司股东。追究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情形:

 

第一,主体必须是领取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其它非企业社会组织,当然也可以这些企业、非企业社会组织相关的个人,一般追究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第二,公安机关启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程序必须有一个行政程序,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相关者逾期未履行,而法定代表人通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三,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如果,上述情形欠缺任一个,都不构成恶意欠薪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个罪名成立的关键点在于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果仅是客观上支付不起工资,并不构成此罪。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刑法没有‘恶意’的基本要求,那么没有人敢办公司,企业也不敢雇佣员工了。”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