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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除“咸猪手”员工,可以不担责

作者:吴跃飞

2019-11-23   910次
 
 

现实判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61发布“(2018)粤民申433号”《钟XBTW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针对用人单位TW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就钟XB对女性员工进行的性骚扰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基本案情:钟XB对周某某进行性骚扰后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形成“出警记录”,后用人单位TW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据此作为解除钟XB劳动关系的事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钟XB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与诉讼,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历经劳动仲裁、一审(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16号)、 二审(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79号)与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不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钟XB再审申请主张有新证据可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TW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TW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的《TW集团离职管理制度》第四条2.12.13条,指的是存在不法行为或者有损害公司文化伤风化俗者。(继续维持原审法院认为的钟XB行为系严重违反企业制度的行为——律师语)

 

其次,钟XB以新证据为由提交的《处警情况说明》虽可证明新塘派出所并未认定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该《处警情况说明》同时载明周某某报案称钟XB性骚扰、钟XB出具保证书、派出所按民间纠纷调解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等事实。结合钟XB一审庭审陈述以及TW公司提交的钟XB签名的保证书来看,钟XB承认没有把握好道德底线宣传一些言论、发送敏感图片及有言论过火失当的事实。因此,钟XB提交的《处警情况说明》并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 (钟XB用自己提供的新证据证明了自己进行的事实同样是客观存在——律师语)

 

至于钟XB主张应直接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审期间,法院向钟XB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钟XB坚持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一、二审判决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钟XB主张一、二审判决不支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应直接判令TW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段,难道钟XB如果当时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改变判决结果?待分析——律师语)

 

指导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7(20113)发布案号“(2009)成民终字第2216号”,案名《熊BMMLJ屋面系统(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要旨:工作场所性骚扰应当成为MLJ屋面系统(成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的当然内容,即使MLJ屋面系统(成都)有限公司未将其规定为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员工在工作场所对上司、下属或同事进行性骚扰,MLJ屋面系统(成都)有限公司均可将其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可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对骚扰者予以批评教育、降职减薪、直至开除或解雇的处理。因此,男性员工对单位女性员工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MLJ屋面系统(成都)有限公司有权解聘。

 

律师解析

 

企业在解除性骚扰员工时,一是适宜于将这类禁止性行为事先规定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二是需要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如果不想报警,可以形成内部调解协议固定事实;三是老板与职业经理人,如果想企业健康成长,最好不要将伸手眼光伸向自己的员工。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24于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