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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用人单位会有什么责任?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1292次
 
 

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用人单位会有什么责任?

 

现实中,当用人单位依法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而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还是在延续,然后劳动者又可能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为由去提起劳动仲裁,或至诉讼。此时,用人单位会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责任吗?

 

现实判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1222发布“(2016)01民终6882号”《梁某与重庆BB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不应再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20162月,梁某将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违法用工的起诉缘由之一,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梁的诉讼该项诉讼请求。但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是:公司曾通知梁某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梁某以自己对合同内容有异议为由不予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因此用人不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BB股份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理由如下:

 

一、虽然,BB股份公司与梁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BB股份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BB股份公司应当与梁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

 

二、在BB股份公司已告知梁某按原合同内容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梁某以未明确加班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为由未与BB股份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BB股份公司对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系梁某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梁某不应当因此而获利,BB股份公司对此也没有故意或过失;

 

三、梁某并未因BB股份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受损,BB股份公司也并未获利。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虽双方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梁某继续在BB股份公司上班,BB股份公司仍按原合同足额支付了相关劳动报酬,未降低梁某的待遇。即客观上,梁某保留了在BB股份公司的工作机会,也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与待遇。若此时,BB股份公司书面终止与梁某的劳动关系,反而将使梁某丧失工作机会,没有劳动收入来源。因此,对梁某而言,BB股份公司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向梁某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更注重保护了梁某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在本案中,由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责任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综合全案,本院认为BB股份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裁定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驳回梁勇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评析

 

当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员工不愿意签订时,需要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且取得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回执并保存好,这是十分重要的抗辩证据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对此类情况最为有效的办法。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