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780次 劳动争议中使用“经济补偿金”可能是错的,应使用“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诉讼中,通常会涉及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诉求经济补偿的内容,许多法律职业人在处理此类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案子时,到底是使用“经济补偿”准确?还是使用“经济补偿金”准确?有时确实有些迷惘。本文专对此作一个辨析。 法律及法规规定 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使用到了一个“经济补偿”;第九十一条使用到了两个“经济补偿”。2018年的修订版《劳动法》仍然使用了三个“经济补偿”;一个“赔偿金”。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共计使用到十五个“经济补偿”;五个“赔偿金”。 2008年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计使用到五个“经济补偿”;五个“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计使用到十个“经济补偿”;三个赔偿金。 以上所述及到的法律、法规中均未使用到“经济补偿金”字样,但均使用到有“赔偿金”字样。 司法解释、规章之规定 著名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均使用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表述,而非“经济补偿”的表述。 在《劳动合同法》于 评析 站在中文语义角度理解,“经济补偿”可以认为是动词,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名词,当存在这种区别时,法律职业者如何正确将这两者运用在法律文书中,只要组词得当,对于词义理解并没有什么问题;只要不存在语病时,也不能完全评判认为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经济补偿金”是一种错误的行为。——正因为这个原因,检索公开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其中至少有50%以上的裁判文书采用的是“经济补偿金”。但是: 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经济补偿的提法明确作了统一,在2008年后相关司法解释也统一成了“经济补偿”,为了彰显法律职业者(含劳动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建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经济补偿的,还是应当和规范的法律用语保持一致,采用“经济补偿”。规范法律术语,也可以理解为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之一。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