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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使用“经济补偿金”可能是错的,应使用“经济补偿”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780次
 

劳动争议中使用“经济补偿金”可能是错的,应使用“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诉讼中,通常会涉及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诉求经济补偿的内容,许多法律职业人在处理此类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案子时,到底是使用“经济补偿”准确?还是使用“经济补偿金”准确?有时确实有些迷惘。本文专对此作一个辨析。

 

法律及法规规定

 

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使用到了一个“经济补偿”;第九十一条使用到了两个“经济补偿”。2018年的修订版《劳动法》仍然使用了三个“经济补偿”;一个“赔偿金”。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共计使用到十五个“经济补偿”;五个“赔偿金”。

 

2008年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计使用到五个“经济补偿”;五个“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计使用到十个“经济补偿”;三个赔偿金。

 

以上所述及到的法律、法规中均未使用到“经济补偿金”字样,但均使用到有“赔偿金”字样。

 

司法解释、规章之规定

 

著名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且实施于199511(人社部于20171124发布[2017]87号文明确废止),这个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是“经济补偿金”,而非依据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类表述。这个规范性文件中采用的“经济补偿金”表述,可能是对法律职业者最为基础的影响因素,导致后来的两部相关司法解释均采用了“经济补偿金”用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均使用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表述,而非“经济补偿”的表述。

 

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11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和司法解释四,未再使用“经济补偿金”的表述,采用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致的“经济补偿”之表述。——这应当表明最高院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时注意到了这两者间还是有些差异,并且确实是相关法律中明确使用的是“经济补偿”一词而非“经济补偿金”,就进行了纠错和规范。

 

评析

 

站在中文语义角度理解,“经济补偿”可以认为是动词,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名词,当存在这种区别时,法律职业者如何正确将这两者运用在法律文书中,只要组词得当,对于词义理解并没有什么问题;只要不存在语病时,也不能完全评判认为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经济补偿金”是一种错误的行为。——正因为这个原因,检索公开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其中至少有50%以上的裁判文书采用的是“经济补偿金”。但是:

 

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经济补偿的提法明确作了统一,在2008年后相关司法解释也统一成了“经济补偿”,为了彰显法律职业者(含劳动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建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经济补偿的,还是应当和规范的法律用语保持一致,采用“经济补偿”。规范法律术语,也可以理解为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之一。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