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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申请,需先仲裁裁决劳动关系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735次
 

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申请,需先仲裁裁决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劳动争议能得以开始的基础,更是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劳动合同的缺失必将导致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最基本的事实难以认定。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当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首先得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则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必将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现时期,人社局对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申请,开始要求劳动者先向劳动仲裁委(院)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才受理工伤申请,这对于工伤认定来说,又增加了一道程序。——人社局如此要求,也有其一定道理,既然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人社局也就无法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有劳动关系,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也非准司法机关(劳动仲裁机关视为准司法机关之一),如果冒然认定这类事实劳动关系,人社局被诉的可能性增大。

 

律师评析

 

以前,劳动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用人单位印章,人社局也可能会直接受理该类工伤认定,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少了一道仲裁程序。而现在,人社局(如长沙市)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签章认可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申请情形,均需要事先进行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裁决,即需要首先至劳动仲裁院(委)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才能启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效规定,尤其是劳动者还需要首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时,如果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操作失当,这一年的时效就极可能受到威胁,这对在起草劳动关系裁决申请书时如何中断这一年的时效提出了挑战,通常适宜的办法是:

 

第一,可以在申请劳动关系裁决的理由与事实中载明工伤事实等信息。

 

第二,在时效截止前,委托律师向用人单位致函主张工伤权利。

 

第三,上述两个方法同步进行最为妥当。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