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劳动合同及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承揽协议(中)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712次
 

劳动合同及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承揽协议(中)

 

 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如果填写不当,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中岗位名称在填写时,需要辨析清“岗位”与“职务”的关系,尤其得注意如下内容:

不宜将原本属于岗位的内容确定为职务,如将管理岗位填写成职务内容,那么对于公司来说会有劳动纠纷风险。示例:

某员工进入公司时,其职务是人资经理,实质岗位应当是管理岗位,人资管理者在其劳动合同上不是填写“人资管理”而是填写“人资经理”时,如果用人单位要变更这位员工的职务时,就会可能有后遗症。

如果,将原本应为“人资管理”岗位的,而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者可能因粗心,或业务水平较浅,错误地填写为“人力资源经理”。我们试想一下:企业不可能永远任用同一名人力资源经理,当用人单位需要更换人力资源经理时,如果因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岗位是“人力资源管理”,只须企业内部签发一个任命文件,不需要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而若在劳动合同的岗位名称中填写的为“人力资源经理”时,变更岗位需要双方书面变更,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不愉快时,双方会难以达成一致,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时, 用人单位一般会处于不利地位。

现实中,大部分人力资源管理者分不清岗位与职务的关系,原则要求在填写岗位名称时心理填写岗位的上位名称,尽量不要细化岗位职位。另外一个解决的办法是适宜由用人单位制作一个“岗位及职务分类表”供参照使用。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填写必需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需要高度注意的是:工作地点是县或县级市时,只写至该县或该市级行政单位级别,如工作地点为宁乡市时,就填写工作地点“宁乡市”,不得再后缀至该市的乡镇;如工作地点为长沙市,就只须填写工作地点为“长沙市”,不能再详细至长沙市的某个区。否则,这叫人资管理者作茧自缚:

当公司因业务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点由原市的另一个区至该市的另一个区时,就需要与劳动者签署变更工作地点的书面协议;当将工作地点细化至县的某个乡镇时,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点至另一个乡镇时,就得与劳动者签署工作地点变更协议。试想,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署变更工作地点的协议,用人单位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于长沙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