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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30%以上股权时,股东的敏感红线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4-03   2156次
 持有30%的公司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普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与持有33.33%10%股权,差异不大。但是,当持有30%的上市公司股权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此类股东将是极大的成本敏感红线,即需要开始全面要约收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当股东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份后,需要继续收购增持股份时,如无证监会的例外批准,将会触发强制收购要件,即收购人需要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尤其是收购价格需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按规定,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这种全面要约收购价格十分高昂,实现中很难有公司有这个财力,也难有此类收购意愿。所以,许多收购人(上市公司股东)要么想尽办法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审批,要么通过其他路径实现收购目标,反正有路径可以不去触犯这条红线。还有一种就是业界所说的爬行增持,即持股30%后,每隔12个月可以增持2%,此时也可无须遵守全面要约收购规则。

 

20157月以前,30%的要约红线对大股东进一步增持或收购确实具有很大的阻滞和约束作用。可是,20157月证监会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没有强制要求大股东及董监高必须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当于规定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以无需等待12个月,可以立即增持2%股份,爬行增持暂时没有一年等待期了。

 

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后,增持时,相关规则的变化,受证券市场的变幻而变化,需要即时关注与分析相关的行政规章,这样才能保证不会触犯全面要约收购的强制性规则。其实,绝大部分收购上市企业股权者,事先均会组织律师、会计师及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严密的风险分析,与应对收购风险预案设计,所以对于30%要约收购红线无需太过敏感,只是我们身为普通人,对于这种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增持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有一个常识性了解即可。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201942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