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02 913次
给兄弟担保借钱,被判还钱,执行中变卖活鱼后潜逃获罪 给人做担保借款,最终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其实质等同于自己借钱要还,而某些担保人认为这没事,认为自古以来“保人不还钱,媒人不担担”,就是收到了法院的申报财产令,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最后被执行申请人自诉到人民法院,落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现实判例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发布“(2016)黑1282刑初345号”《李MJ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就判定被告人李MJ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 2013年6月至10月间,由被告人李MJ担保其叔伯哥哥李某乙在罗某某手中赊欠价值330254元的鱼饲料。 肇东市人民法院于 同年 肇东市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交肇东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李MJ上网通缉。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MJ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李MJ坦白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律师意见 有些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如果活体物无法变现,难以做为被告执行的财产,这是错误的;有些被执行人也自认为活体物,难有可能做为法院可执行的对象,就打起歪主意,想方设法将活体物变卖,但不将变卖获得的收益用于偿债,还玩失踪,以为法律就会拿他没办法,这是一种典型的掩耳盗铃思维。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可以有力惩治拒执犯罪,对现实普遍存在的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警示作用。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