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服务

给兄弟担保借钱,被判还钱,执行中变卖活鱼后潜逃获罪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02   913次
 

给兄弟担保借钱,被判还钱,执行中变卖活鱼后潜逃获罪

 

给人做担保借款,最终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其实质等同于自己借钱要还,而某些担保人认为这没事,认为自古以来“保人不还钱,媒人不担担”,就是收到了法院的申报财产令,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最后被执行申请人自诉到人民法院,落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现实判例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发布“(2016)黑1282刑初345号”《李MJ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就判定被告人李MJ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

 

20136月至10月间,由被告人李MJ担保其叔伯哥哥李某乙在罗某某手中赊欠价值330254元的鱼饲料。

 

2014610,经结算,李某乙给罗某某出具欠据一份,李MJ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字,双方约定欠款于2014年年末付清。到期后,罗某某索款未果,将李MJ诉至肇东市人民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331受理,同年413罗某某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MJ位于涝洲镇渔种场丰收鱼池及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肇东市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作出(2015)肇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李MJ位于某镇渔种场的丰收鱼池及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如出卖鱼池中的鱼,将价款交法院保存。并于同年415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李MJ

 

201564,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肇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MJ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某某饲料款330254元。同年79日李MJ签收了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的判决书。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罗某某于同年728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813立案。

 

同年819,肇东市人民法院向李MJ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李MJ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后,李MJ既未履行给付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状况,将被肇东市人民法院查封的鱼全部卖掉,未给付罗某某,亦未将价款交肇东市人民法院保存。

 

肇东市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交肇东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李MJ上网通缉。201695,潜逃至北京密云的李MJ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MJ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李MJ坦白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律师意见

 

有些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如果活体物无法变现,难以做为被告执行的财产,这是错误的;有些被执行人也自认为活体物,难有可能做为法院可执行的对象,就打起歪主意,想方设法将活体物变卖,但不将变卖获得的收益用于偿债,还玩失踪,以为法律就会拿他没办法,这是一种典型的掩耳盗铃思维。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可以有力惩治拒执犯罪,对现实普遍存在的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警示作用。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