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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注水猪肉,被判刑15年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02   1277次
 

买注水猪肉,被判刑15

 

中国消费者吃到注水猪肉,应当是见怪不怪的事了,因为现实十分普遍。那么,销售猪肉者对猪肉进行注水,会被判刑,这可能是一般屠夫难以意识的后果。生产、销售注水肉,会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现实判例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有“(2018)鲁13刑终534号”《田某飞、田某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二审刑事裁定书》,就是一例典型的生产、销售注水肉被人民法院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对主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对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2017)鲁131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第一,被告人田某飞与被告人田某旺、田某虎系父子关系,被告人屈某龙、朱某、田某明受雇于田某飞从事买卖生猪生意。

 

第二,2016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飞、田某旺、田某虎、屈某龙、朱某、田某明收购生猪后使用自制的工具给生猪注水,然后销售给临沂KJ食品有限公司,其中田某明实际参与5个月以上,朱某实际参与3个月以上。

 

第三,被告人在上述犯罪活动期间,田某虎、屈某龙、朱某具体负责注水,田某旺、田某明主要负责装载、运输,田某飞等人平均每月收购生猪20余次,每次收购40余头,其中1-2次不给收购的生猪注水,其余均给一半左右生猪进行注水并销售,每头生猪注水3斤以上。

 

第四,20163月至12月,田某飞等人销售注水猪的金额为人民币3470040元(按照注水期间9个月、每月注水次数18次、每次注水猪20头、每头注水3斤、每头生猪重量150斤、销售价格每斤7.0元计算)。

 

第五,20163月至1228,田某飞向临沂KJ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全部生猪的总金额达23277412元人民币。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上诉人田某飞、田某虎、屈某龙、田某旺及原审被告人朱某、田某明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田某飞、田某虎、屈某龙、田某旺参与生产、销售金额3470040元;

第二,田某明参与生产、销售金额1927800元以上;朱某参与生产、销售金额达1156680元以上。上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田某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第三,上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田某虎、屈某龙、田某旺、朱某、田某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对田某虎、屈某龙、田某旺、朱某、田某明减轻处罚,并对朱某、田某明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被告人田某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田某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屈某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田某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五、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田某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评析

 

消费者发现购入的是注水肉时,有必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发现一次就有必要举报一次,形成一种让注水肉无处遁形的环境,让注水肉者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我们食品安全环境才有可能慢慢建立起来。

 

我国刑法对于处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还是算温和的,如果参照日本刑法对涉及食品犯罪的处罚,那么所有涉及到食品犯罪者,一生基本不可能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了,至于倾家荡产那更是必然。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