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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05   974次
 

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

 

有人强奸女性后,在被强奸女性尚未及时报案时,想尽一切办法去追求她,希望变成男女朋友关系来逃脱强奸罪名。现实中,时常有人如此问律师:“先强强奸后恋爱,还可以追究强奸责任吗?”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咨询您一件隐秘事,就是前几个月我被同事强奸了,但当时没有及时报案。这位同事也是未婚,后来他就想尽一切办法追我为女友,我也不知什么原因,也答应他了。现在,又后悔认他为男友,因为基本可以发现他是一花心大萝卜,当时追我为女友,不是为了结婚为目的,是想免得我去告发他强奸我。”

 

吴律师:“你问过其他法律职业者吗?如果问过,他们是如何答复您的?”

 

咨询者:“我问过一位老律师,他说在2012年还是2011年办过一件类似的案子,说最终没有判男方的刑,说是有一个什么法律规定,这种类型不算强奸。我现在想问您的是,现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公安局追究男的责任?”

 

吴律师:“据我掌握的相关知识来看,你所述的案情,可以依法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咨询者:“那我现在可以去报案吗?”

 

吴律师:“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您得事先分析分析,您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当时男的确定强奸了你吗?这是关键的关键。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告发不成,反倒闹得沸沸扬扬,是否有必要?这你得仔细斟酌下。建议在当地找一个信得过的律师咨询下,请他分析下你掌握的告发证据是否达到了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标准。虽然刑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但是您所述的这类案子,证据灭失可能性极大,警察最终也可能无能为力。”

 

(以上咨询案例,已征得咨询者同意才公开)

 

现实判例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有“(2019)甘05刑终27号”《黄某某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上诉案由检察院抗诉,抗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援引了两高一部于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但检察院也忽略了此司法解释已经被废除。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不能依法支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有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是,这一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由两高于201314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1119976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序号16),不再适用于刑事审判业务中。

 

前述司法解释虽然已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但是“先强奸后‘通奸’不谓之强奸”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女同胞遇到类似情形时,一定要多长一些心眼,不要轻易相信涉嫌强奸者,更不宜与这类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最好的办法是及时报案。否则,大部分的最终结果会是:始乱终弃;对方的犯罪证据灭失,难有可能追究到对方的刑事责任。

 

吴跃飞律师201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