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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人变房东, 新婚姻法解释将击碎许多人想“联姻”致富的梦

作者:吴跃飞

2013-10-21   2735次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可是,由于中国的世风日下,许多传统的优秀风尚越来越被人们那现实的金钱观替代,导致许多人的急功近利欲望急剧膨胀,从而出现许多的男男女女寄希望于傍大款、傍富婆来致富与过上稳定的日子。

最高人民法院也看不下去了,最近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完全打破那些寄希望于嫁(娶)富二代来过上稳定生活的春梦,令每一位积极向上、奋斗生活者为之一振,无不拍案叫好。这部新的司法解释,将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也将深深地影响着每个中国人的择偶观与婚育观。

婚前财永远各归各;父母给婚后子女所购不动产归父母

以前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动产是在夫妻关系连续存在八年以上后,婚前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各自的父母给子女所购的财产,除非父母明确声明归某个人,也算夫妻共同财产。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后,再不是这个样了,婚前的永远归个人财产,父母在子女婚后给个人购的不动产永远是其父母或其子女个人的。说得简单一点,就是产权证上写的哪个的名字,财产通常就是哪个所有,除非相对方有证据证明此财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资产所购。

如果,婚前系个人首付按揭购有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承担按揭偿还义务的,离婚时,不动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款按债权处理。但是,房产的增值部分仍然归产权所有人所有。示例:张三与李四结婚前张三通过首付购得一套时价为100万元的房子,结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按揭款50万元,离婚时由张三向李四支付25万元,产权归张三所有,即使离子升值到200万元,也与李四无关。

对于增值部分,新的司法解释原文是这样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述的自然增值包不包括房产增值?如果算,那我的前述观点是正确的。

如果,婚前或婚后夫妻间有相关协议,依协议处置财产。

许多人会想到用协议形式进行婚姻财产约定,真能这样吗?只要是一个真心想过日子的人,以及那些在意感情神圣者,都会不屑于这么做,更会认为这是对爱情的亵渎。

               法律将保障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以前,常有夫妻间因对亲子鉴定问题吵闹不休,时常是一方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但另一方就是不配合,提出申请方往往也没有辙。现在,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后,如果配偶中的一方提出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样一来,那种未经相对方同意与配合的借腹生子就很风险了(即使取得配偶的“授权”借腹生子,因违反公序良俗,也是非法的)。

简单一点说:如果老公认为自己的婚生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在生物学意义上证明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那么老婆就得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是需要承担对婚姻不忠的后果。  

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会不会影响未婚女孩子的婚姻进程?

许多女孩子的家境较好,其家人也觉得自己的女儿有了房子后,可以找更为理想的东床快婿。但是,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有房女孩子结束单身有无利弊,更难说了,其基本理论如同男的有房后再结婚差不多,只是如果女孩子想靠自己先有房子来加快结束单身的不利性可能更加凸现,这也是女性的社会属性决定的,通常稍有一点自强意识的男同胞,哪个愿意自己的夫人强于自己呢?

前天,无意间与一个女友婚前购房的男同胞聊起《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他与我唠叨着:她有房后,在性格上难保不更加乱来,因为她的期望值肯定会比没房的女孩子更高,自己稍有不如其意,就可能被她扫地出门,娶她有风险吗?

嫁娶富二代,更不如嫁娶潜力股

许多识时务的女孩子都开始认为:嫁绩优股不如嫁潜力股,因为绩优股的婚前财富与自己无关,哪天他与自己离婚时,他的永远是他的,自己极可能被扫地出门。而嫁潜力股则不同,他的潜力在婚前还没有变为现实的财富,如果自己配合得当,将两人的潜力发挥出来,现实的财富是共同的。

当然,人的潜力永远没有现实财富的那么可靠,潜力变为现实财富,还有许许多多的未知因素影响着,这就要看自己的眼力与判断力了,可能就是人们常说的姻缘有关了。其实,作为一个女孩子如果连判断朋友优劣的能力都欠缺时,也难得其有经营好婚姻的能力。

说来说去,人生永远都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什么花,结什么果。那种希望坐享其成者,你凭什么获得较奋斗者更多的收益呢?

当然,对于不寄希望于联姻来致富者来说,这些所谓的法律条文在他们面前显得很苍白,也没有多少现实意义,尤其对那些以爱为基础者来说,更是如此。有爱才有家,光有房子没有爱,严格意义上来说,算不得是家。

 吴跃飞律师原创于2011815,首先发表于吴跃飞的腾讯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