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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认定房产属性——夫妻房产问题咨询之三

作者:吴跃飞

2014-03-05   4640次
 

有人问:男女婚前共同出资,万一离婚时如何认定其产权属性?另问:如果出资有多有少,又如何认定房产属性?

本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我们婚前双方出资购的房,既然结婚了,就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其实,不是想当然的这个样。律师提供如下建议:

第一,如果在购房时只填写有一方的名字,对没有名字的另一方来说,至少有一个危险,有名字方可以不与无名字方商量即可以房产处理,无名字方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有名字方通常很容易证明并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如果没有十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行为,就无法保障自己的该房产利益。再者,根据民法及物权法意义上的共有概念,又分为共同所有与按份所有两个概念,产权证上没有名字方通常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即通常是出资较少的一方,万一离婚诉讼时,强势一方有证据证明要按份共有时,无名的一方也就只能接受获得较少份额产权的现实了。所以,建议未婚男女共同出资购房时,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添上双方名字,并载明“共同所有”字样。

第二,如果出资有多有少,法律上是允许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载明双方确认的份额。只是,普通平民男女在还没有结婚时,就在财产上体现出了AA制特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AA制,本人认为就如同商业合作伙伴上的合伙关系,普通平民的这类婚姻能否走得多远,那还真是一个未知数。如果,在购房合同及产权上载明有“共同共有”字样,就不论哪个出资多少,产权权益上是平等的,一方处置共同所有的财产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按份共有则有差别,即占有三分二以上份额者具有较为全面的处置权,另较小份额者有时只能依从于较多份额者的意思表示。

本人认为,如果未婚男女双方都出了资,还因为出资多少问题要不要填写双方名字而闹别扭,那这个婚要不要结,也得分析分析,并慎重地思考思考了。

吴跃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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