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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不及时过户,房子可能是他人的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8   834次
 婚姻走到尽头,一般会离婚,离婚一般会涉及到夫妻房屋分割。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分割,一般均会约定在离婚协议里,离婚协议一般也会在民政局备案。好些离婚者,认为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局备案了,约定可以获得夫妻共同的房产后,也不想急着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原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被前夫(妻)擅自出售并想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离婚协议里约定获得房屋一方的损失就大了。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一个月前与前夫协议离婚了,约定孩子判归前夫抚养;夫妻的房产归我所有,但在孩子十八岁前,前夫有房屋的使用权,我无使用权。这房子登记在前夫名下。我想问您的是:基于多种原因,这房子暂时不想过户到我名下,不知有什么风险没有。”

 

吴律师:“您这种情况,肯定会有风险,试分析一下各种情形的风险:

 

第一,如果您前夫欠有债务无法偿还时,极可能会有债权人将在他名下的房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走。只要他欠有债务无法偿还,被他人执行走的这种可能性极大。

 

第二,如果您前夫对您这房屋心怀不轨时,他完全有可能不经您同意将房屋出售掉。

 

第三,还有一种可能是您前夫如果将房屋设置抵押时,当抵押权方依法要求实现抵押权时,这房屋也将可能是属于他人的了。”

 

咨询者:“您这分析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可以通俗地告诉我?”

 

吴律师:“主要依据是《物权法》的‘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您前夫名下的您们夫妻房产,虽然协议约定了归您所有,但是这种协议只对您们两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社会上的第三人。”

 

咨询者:“哦。真是这么回事啊。有人说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了,也有什么效力的,那也是假的啦!”

 

律师提示

 

夫妻离婚后,尤其是协议离婚的,约定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如房产)归哪一方所有的,拥有所有权的这一方,一定要及时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风险真的很大,按我们法律职业的通俗说法是:房产类不动产所有权,能对抗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办法是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仅是协议各方约定时,取得产权的内容无法对抗社会上第三人。

 

如果,因多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夫妻离婚分割不动产的,依约定获得不动产的一方,为了自己的不动产利益不被另一方损害,可以咨询律师设计抗风险方案,律师肯定会有办法提供指导方案来降低此类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有大量上述情形的司法判例。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合同E院于2019410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