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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流产,女方可否索赔?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8   852次

 未婚同居,已是社会的时髦现象;奉子成婚,计划生育严苛时代,还有所顾忌,计划生育进入宽松时代后,也是许多未婚男女的选择。可是,总有许多试婚不成功者,流产后,女方本人及家里人认为女的吃亏大,时有去向男方索赔的念头,还有些人专门去问律师:律师,未婚男女同居流产,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索赔?如果,去向人民法院起诉男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咨询事例(声明:本咨询案例已征得咨询者同意公开)

 

咨询者:“吴律师,我家女儿上初中时与同学谈恋爱,怀孕了,流产了,导致耽误了学业,尤其是去年的中考都没有办法参加,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男方索赔吗?”

 

吴律师:“请问您家女儿怀孕的第一个月多大了?男方当时有多大年纪?你问清楚了你女儿,不是男的强迫女方导致怀孕的吧?”

 

咨询者:“那时我女儿刚刚满十四岁,男方十六岁。我问清楚了,不是对方强迫导致的,是我女儿与男同学懵懵懂懂怀上的。”

 

吴律师:“是十四周岁还是满了十三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

 

咨询者:“满了十四周岁,她上学上的早。”

 

吴律师:“如果是这种情形,您的想法难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咨询者:“哦。那么可以要求男方从道义上承担一些经济责任?您问我十四周岁与否,这有什么不同的含义吗?”

 

吴律师:“要求对方从道义承担责任,法律并不干涉,只要手段合法,没问题。如果您女儿没满十四周岁,而男方满了十六周岁,那法律性质就会有所变化了,能否索赔,则可能会另有说法。”

 

律师提示

 

现实中,当男女同居试婚后发现不宜去领证结婚时,可又发现女的怀孕了,或者女的怀孕最后因故需要流产时,无论从生理上还心理上,吃亏的肯定会是女方!有社会学家测算过男女同居成本,并分析后认为:男方的各类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当男女双方最终无法结婚时,女方极可能给她人训练了合格老公,女方的机会成本、生理成本及心理成本均会是男的数倍,甚至拖累终生。此时女方及其家人会想:据说法律讲的是公平,女方受此大损害,如果去诉诸法律,能否得到支持?下面是律师告诉有此类想法者的法理:

 

1.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这一条,即明确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以登记为要务,没有登记,仅是同居关系时,法律并不认可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尤其是婚姻法修改后,不再有事实婚姻一说了。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男女未婚同居流产的法律责任承担如下: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答:不予支持。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2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从以上内容来看,完全否定了同居流产后,女方向男方索赔的可能性。

 

4. 即使女方去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男女同居流产系道德争议,法律不宜干涉。

 

5. 当然,如果女方因怀孕流产导致开支的医药费,想要求男方承担一部分时,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极有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这可以定义为男女同居期产生的共同债务,相当于合伙过日子产生的共同债务,男女各承担一半,这是合法又合理的。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合同E院于2019424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