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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有私生子会一定是犯重婚罪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1699次
 

婚内出轨有私生子会一定是犯重婚罪吗?

 

重婚罪,通识解释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现实中时常有人如此问律师:

 

“律师,我掌握了我家丈夫与我结婚后,又与她人生有私生崽的证据,可以告他犯了重婚罪吗?”

 

这个问题,根据常人观点,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妻中国的另一方与他人生有私生子,肯定可以去告对方犯重婚罪,并且会肯定百分之分不会输。其实会结果如何呢?下面以一个现实案例说明结果。

 

真实判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桂03刑终459号”《孟Q、陈MM、黄某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认为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自诉人孟Q与被告人陈MM20101123登记结婚;被告人陈MM、黄某于201814生育一子,取名黄GZ。自诉人孟Q以被告人陈MM、黄某犯重婚罪,于201879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七星区人民法院院认为,自诉人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重婚罪证据不充分。自诉人虽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生育一私生子,但其提供的网络截图及照片等不能证实二被告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故自诉人向本院提起的自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对自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作出“(2018)桂0305刑初195号”刑事裁定书。

 

自诉人提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二,本案上诉人孟Q提供的黄某出生医学证明,只能证实黄某的父母是陈MM、黄某;在客栈留宿游客只是在客栈作短暂的停留,虽然有的游客在网上留言,称陈MM、黄某为老板和老板娘,但并不能证明陈MM、黄某二人对外自称是夫妻,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至于陈MM、黄某二人的合影及二人与其家人的照片,属私人物品,未向外界公开其二人是夫妻关系,也未能证实陈MM、黄某二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且住店客人的评论也未能证实黄某有明知陈MM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故意。

 

综上,本案要认定陈MM、黄某二人构成重婚罪,缺乏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例一审法院的认定理由,尤其是二审法院的理由来看,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相关方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被其身边的邻居、亲友、同事们证实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然也包括以夫妻名义通过网络、社交场合向社会宣示夫妻身份),则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18日凌晨